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精神,充分激活校内资源,与社会各界广泛合作、协同创新,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教育教学体系”、“合肥工业大学能力导向的一体化教学体系”、“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体系”三位一体方案,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特制定《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是帮助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就业上岗的人员,其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的领导。
第二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构成:(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条创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创新创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潜力与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四条聘任程序及聘期:(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拟聘创新创业导师进行考察后,报学校批准,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经考核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一)对合肥工业大学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二)对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所属的创新基地、创新俱乐部、创客空间等寻求咨询的教师、学生、入驻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三)企业导师向合肥工业大学在编的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四)及时与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一)获得由合肥工业大学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二)根据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工作安排,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学校将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辅导教师给予工作量认定,同时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业绩奖励暂行办法》对辅导教师给予奖励。(三)享有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项目路演及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四)在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对接工作中,学院、学生有权选择指导导师,指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学院、学生。(五)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每年对导师绩效进行评估,评选出本年度校内“十佳创新创业导师”、校外“十佳创新创业导师”共20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六)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七)对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合肥工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八)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一)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对活动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二)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二)以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教务部
2016年9月6日
相关下载: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