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推动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对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升创新实践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竞赛组织管理,鼓励师生积极参与高水平学科竞赛,发挥学科竞赛育人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界定的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及其下设机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安徽省教育厅、团省委等政府部门、学校、国际权威学术团体组织主办的专业性、行业性学科竞赛,不含文体类、演艺类、企业宣传类及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学校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文件、举办届次、竞赛水平以及综合影响力为依据,组织评审后确定学科竞赛认定目录及竞赛等级。竞赛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学科竞赛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学科竞赛目录及等级,竞赛项目立项,竞赛经费预算与监管,竞赛成果统计以及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奖励等工作。校团委负责“挑战杯”系列竞赛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相关学科竞赛的认定申报和承办申报,竞赛宣传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参赛及总结等工作。学院承办竞赛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竞赛指导和培训场地、仪器与设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 竞赛认定
第六条 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参赛高校多,参与学生覆盖面广。
(二)体现多学科专业交叉,有效支撑学科专业建设,综合性、权威性强,高水平高校参与度高。
(三)有一定举办历史,竞赛规程和办法明确规范,奖项设置与获奖比例合理。
第七条 学科竞赛等级认定原则如下:
(一)国际级:一般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一般为国家部委及其下设机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或行业企业、学科领域内认可度高的顶级赛事。
(三)省部级:一般为安徽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级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的省赛和区域赛;或行业企业、学科领域内认可度高的重要赛事。
(四)校级: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学校主办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校内竞赛;或国家级或省级赛事的校级选拔赛。
第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学科竞赛认定工作,具体流程为:
(一)学院经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推荐赛事项目。
(二)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学科竞赛目录及各赛事等级。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科竞赛的统筹研究,深入论证赛事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紧密围绕学科建设规划,科学、有序组织赛事推荐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资助项目,支持学院及教师有组织地开展竞赛承办工作,为学生参赛提供条件保障,提升参赛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组织学科竞赛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和管理工作。申报立项的赛事应属于学校认定的赛事。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资助项目申报与立项流程如下:
(一)竞赛承办学院须确定竞赛负责人,由竞赛负责人根据学校竞赛申报要求,填写竞赛项目申报书,原则上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对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经费预算、是否立项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将竞赛承办申请统一报送至学校。
(三)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竞赛影响力、竞赛成绩、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等,确定学科竞赛立项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承办学院须牵头负责竞赛的全过程管理,涵盖通知发布、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前培训等。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年级、跨专业组队,规范赛事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赛事结束后,学院须做好项目总结与成果宣传。总结内容包括竞赛组织培训、获奖信息、与同层次高校的横向对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及时撰写并发布新闻报道,扩大竞赛积极影响,激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竞赛交流、总结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奖励、下一年度竞赛立项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申报预算,经学校审议后划拨至承办学院。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范围包括报名费、差旅费、材料费、印刷费、培训费、文献资料费、评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大型综合性赛事,按照专项赛事进行单独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应遵循“规范有序、厉行节约、绩效导向、保障重点”的原则。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结余经费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院多方面筹措竞赛经费,充分利用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支持学科竞赛工作,积极承办有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学科竞赛。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定学科竞赛获奖,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在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第二课堂成绩、评优评先中,给予认定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定学科竞赛获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教学业绩成果,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与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学科竞赛的成效与获奖情况,纳入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予以专项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