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彰显“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学校人才培养特色,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着力培养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大创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
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科研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主要负责大创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立项和结题上报等。
第四条 学院负责大创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包括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省级和校级项目包括两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项目选题须内容充实、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选题可来自教师的在研科研项目、企业命题项目,也可以是学生自主选题。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科技前沿、产业一线的选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第七条 项目立项遵循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探索性原则。学校重点支持科学研究类创新训练项目,鼓励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探索和研究活动。
第八条 项目面向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人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须以团队形式申报,原则上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成员可含在读研究生。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跨学科组队。每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双导师制,由校内专业教师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验的企业一线专家共同担任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每位教师原则上同一时期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工作,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开展项目评审,学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并公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以学生为主体,导师应采取适当的指导模式,激发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设计研究方案,自主分析总结,认真撰写项目进展记录、中期检查和结题总结报告,培养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导师应加强项目过程指导和学生管理,要基于科研项目提供选题,供学生开展研究,强化学生科研思维、文献阅读、研究方法等科研能力和素养训练,对学生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科研能力及取得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企业指导教师要为创业实践项目的商业孵化和市场化运营等提供必要指导和支持。
(三)学院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向学校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在项目中期检查过程中,学院重点检查研究进展情况、团队投入度、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加强整改或予以终止。中期检查结束后,学院及时总结并将检查结果报学校。
(四)学校对学院推荐项目组织审核,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省级、国家级项目进行公示、发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大创项目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申报预算,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耗材费、印刷费,实验材料购置费,必要的市内调研交通费和学术交流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相关费用以及其他用于项目研究的实际支出。
(三)项目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学院应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当年发文的资助额度标准,充分保障各级各类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可对经费额度适当调整。经费报销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具体程序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项目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报销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项目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一旦立项,项目指导教师、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申请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二)项目在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延期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结题程序
(一)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提交项目成果等结题验收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提交学院。
(二)学院负责按照学校有关安排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审查项目过程记录、结题验收材料,并组织结题答辩。项目结题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学校负责对学院结题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抽查并发文公布结果,将省级、国家级项目验收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结题条件
(一)强化成果导向,以项目组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创作的设计作品、申请的知识产权、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获得的学科竞赛奖项等作为结题验收主要依据,且成果内容须与项目密切相关。
(二)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成果,除结题报告外,至少还应包含下列成果之一: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
2.实现预期功能并可演示的各类实物或数字化作品;
3.专利授权、实质审查或受理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
5.高水平学科竞赛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6.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认定;
7.评审专家认可的其他研究成果。
(三)相关成果完成单位及所有权人(知识产权人)均应为“合肥工业大学”。鼓励第一作者(完成人)为项目组学生;或第一作者(完成人)为指导教师且第二作者(完成人)为项目组学生。发表论文应标注“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团队须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或“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实践活动;鼓励学生以项目成果参加大学生创新成果展、大学生创新年会等活动。
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八条 结题通过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学生参与项目取得的成果,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二课堂科技创新模块成绩等方面获得认定。
第十九条 教师指导项目取得的成果,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各实验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工程训练中心、创客空间应积极为学生开展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场地开放、仪器设备使用和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大创项目交流活动,为学生搭建经验分享和成果展示的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