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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部分工作量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0-21 作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指导创新创业工作量认定工作,经研究,对《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34号)第三部分教学工作量计算第10条、11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0.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

国家级项目:48学时;省级项目:24学时;校级项目:16学时。工作量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予以认定。

2)辅导其他创新创业(创客、创新俱乐部等)项目工作量

由辅导教师及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认定,工作量最高不超过32学时。

11.辅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设计类竞赛

1)辅导国际性、国家级竞赛(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工作量

最高等级奖:64学时;第二等级奖:32学时;第三等级奖:24学时。

2)辅导省级竞赛(获奖证书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学联、省科协等机构主办或署印)工作量

最高等级奖:32学时;第二等级奖:24学时;第三等级奖:16学时。

注:①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工作量。

②每位教师指导创新创业项目或竞赛累计工作量分别不超过100学时/年。

多人指导同一项目或竞赛,教师指导内容需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按指导教师排序,给予前5人认定工作量,工作量分配规则如下:

指导教师人数
分配比例
2 6:4
3 5:3:2
4 4:3:2:1
5 4:2:2:1:1

本细则自2024年起执行,原合工大本科生院函〔2020〕16号自行废止,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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